人體彩繪職類中級技能職類測驗評審人員遴選及管理規定
壹、人體彩繪職類中級技能職類測驗評審人員遴選及管理規定
第一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經單位推派或自我推薦參加評審人員之培訓:
現任或曾任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,並有相關科系二年以 上教學經驗者。
大專校院以上畢業,並有三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者。
大專校院以上畢業,現任或曾任技能職類相關職務三年以上 者。
高中職以上畢業,並在相關職類有現場實務經驗或擔任相關職 業訓練工作五年以上者
持有「人體彩繪」中級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合格證書,並具 有相關職類彩繪教學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。
※本會規定所稱之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 ,係指專任年資,若為兼任年資時,折半計算,助教服務年資 不予採計。
第二條 人體彩繪職類中級技能職類測驗評審人員申請方式:
填寫人體彩繪職類中級技能職類測驗評審人員報名表/推派 表。
填寫服務年資現職一覽表,並檢附相關資歷證明文件,如服 務證明書(服務證明書須加蓋機關(構)之關防、圖記或印信)、 畢業證書影本、工作經歷證明、授課證明、聘書或其他足資 證明相關教學或工作年資之文件。
將上述所有文件,以掛號郵寄至本會(地址:台中市中區綠川 西街59巷2號6樓之1,並於信封封面加註「申請人體彩繪 職類中級技能職類測驗評審人員 秘書處收」字樣)。
書面資料、表格未附齊全者,一律退件不予審查。
貳、評審人員遴選程序規定
第三條 本會秘書處就公開遴選之申請人所送之書面資料進行查驗,確認送審資料是否齊全,書面資料、表格未附齊全者,一律退件不予審查。 經秘書處查驗資料合格者,由本會規範製訂暨題庫命製人員進行書 面資料初審後再轉由本會試務處評審培訓組進行複審,未通過者備 文退回。
第四條 經試務處評審培訓組複審通過者,行文通知需參加評審人員培訓。
参、評審人員培訓及研討規定
第五條 評審人員參與培訓時,應全程參與培訓課程,並經測驗成績合格後 (合格標準比照中華民國人體彩繪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辦 理人體彩繪職類中級技能職類測驗術科測驗評審人員培訓計畫), 由本會理事長核定,經本會核發聘任為評審人員,效期自發文日起算一年。 第六條 由中華民國人體彩繪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負責,必要時得 遴聘外部人員擔任講師,講師需曾有人體彩繪職類不分級或中級技 能職類測驗評審相關經驗,並具有下列資格:
現任或曾任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,並有相關科系四年以上教學經驗者。
大專校院以上畢業,並有五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者。
高中職以上畢業,並在相關職類有現場實務經驗六年以上者或 擔任相關職業訓練工作六年以上者。 第七條 培訓人員資格審查由主任委員核定通過,由理事長正式聘任。
第八條 具有評審資格者,每年需參加本會辦理之評審研討,參加研討人員 應全程參與研討課程並經測驗成績合格,由本會發給評審人員聘任 公文,效期自發文日起算一年,始得繼續擔任評審工作。
第九條 除例行之研討之外,遇有術科測驗試題或評審標準等有重大修訂時,亦應辦理評審人員之研討,所有評審人員均應參與,未參加研討、未全程參與或研討成績不合格者,不予聘任為評審人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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